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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05 16:51    来源: 政策法规处        字体:[  ]

各有关旅行社及主要负责人:

经查,我市3家旅行社(详见附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违反《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且经我单位责令整改,相关旅行社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我单位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鉴于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2026年6月18日进行公告送达。

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单位依法对相关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后,可依据《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因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上述决定书(联系人:令狐鹏、于妍欣;联系电话:0851-86513006、86503817;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一期商务区七号楼三十二楼)。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和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旅行社名单.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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