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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28 16:36    来源: 政策法规处        字体:[  ]

各有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

经查,我市2家旅行社(详见附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我单位责令整改并立案调查后,未在我单位要求的责令改正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我单位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外,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拟对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上述告知书(联系人:令狐鹏、于妍欣;联系电话:0851-86513006、86503817;地址: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一期商务区七号楼三十二楼)。

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另外,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相关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附件:1.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28日

附件1:

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

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

序号

旅行社名称

主要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文号

严重失信主体告知书文号

备注

1

贵州贵仁鑫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彭小俊、黄芸芸

91520102MACY2EQM49

(筑)文综罚告字〔2026〕14-2号

筑文旅信告〔2026〕10006-2号

该旅行社及现主要负责人黄芸芸可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原主要负责人彭小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2

贵州阳之光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王会祖

91520102MAE4XGHWXY

(筑)文综罚告字〔2026〕17-1、17-2号

筑文旅信告〔2026〕1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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